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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经侦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12日 来源: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   http://www.zzdpfzls.cn/

杨仕勤,北京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杨仕勤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非法集资经侦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经侦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非法集资是否一定是集资诈骗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并不一定都是属于集资诈骗,只有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有诈骗的行为才构成集资诈骗。


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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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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