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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期间、送达?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2021年11月26日  汕头诈骗罪律师

 徐彤彤,汕头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期间、送达?

  一、期间与期日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一定的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特别关注:


  1、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时;和;日;这两种计量单位不能互相换算。以月计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果本月31日收案,而下月无31日时,则至下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天计算。


  2、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但是,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押期间,应当至实际届满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3、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应以当地交邮盖印邮戳的时间为准。


  三、期间的恢复


  刑诉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送达


  刑事诉讼文书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


  刑诉法第81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一、拘传的条件包括哪些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拘传的特点是什么


  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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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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