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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效力是什么 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是什么?
2021年11月26日  汕头诈骗罪律师

  徐彤彤,汕头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言词证据效力是什么

言辞之间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口供等都可以帮助警方判案。它相对于实物证据有其劣势,但是也有优点。而且和实物证据一样,言词证据也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就为您介绍言词证据效力。

一、言词证据效力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但是,也正因为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如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的品质以及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影响而不如实作证,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二、言词证据特点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因为受到威胁、利诱而不如实陈述。从客观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4、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言词证据效力。言词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可以帮助确定案件的真相,不过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因为言词证据容易受到人们的主观意愿影响,可能出现虚假的情况,所以只有言词证据是不能定罪的。

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是什么?

在有关案件证据的分类中,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间接证据不能独立拿来使用,要和其它证据组成证据链。运用间接证据有倾向性、关联性等原则,那么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如何体现间接证据应用原则有哪些下面我们看看的说法。

一、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体现在哪里

倾向性间接证据是一种“非典型意义上的”间接证据,是指鉴定人员接受委托或聘请对案件中提请鉴定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后,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未能予以肯定或否定,只是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倾向性看法”的一种间接证据。倾向性的间接证据是一种“未置可否”的不确定的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并未达到证据要求的标准。

因此,虽然倾向性的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判断和讨论,而且,这种倾向性的间接证据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如: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方向与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作为参考意见使用等等。但由于其最终没有形成一种确定性结论,因此,并不具有作为证据的要件之一的证据能力,导致了其对证明案件事实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丧失了间接证据——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应有的最基本的但也是最重要的功能。

二、间接证据的应用原则包括哪些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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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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