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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 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添加时间:2025年6月14日 来源: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   http://www.zzdpfzls.cn/

杨仕勤,北京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

一、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二、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一、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已满,但未侦查终结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人权保障与依法办案的需要,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第一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主要指下列案件:


1、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人以上或者同案犯再逃的共同犯罪案件;


2、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的;


3、案件定性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


4、涉外案件或者需要境外取证的;


5、与大要案有牵连,且影响大要案处理,大要案尚未终结的案件;


6、具有第156条列举的4类案件情形。


第二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三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送时间

第278条规定,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件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办理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程序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


三、延长羁押期限需要哪些条件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根据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根据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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