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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2018年9月10日  汕头诈骗罪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犯下的罪行,其刑事定案都是要以刑事证据为依据的,而这里面是不能只掺杂办案人员的主观意愿,那么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大律师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刑事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合法性

合法性又叫可采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可以被采纳为诉讼证据。

二、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刑事证据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能从中了解到更多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知识,以应对日后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相关案件。如果大家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大律师网会为大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来源: 汕头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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